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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對各類人員的劑量限值是多少?
    作者:  2012-12-06 1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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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政府對電離輻射防護和安全歷來非常重視,及時采用國際上最新的防護要求。目前我國的輻射防護標準已與國際上的標準一致。對各類人員與工作場所防護要求可詳見《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
      我國對輻射工作人員、公眾和慰問者及探視人員的劑量限值規定如下:
      一)、對輻射工作人員的劑量限值為:
      1)應對任何工作人員的職業照射水平進行控制,使之不超過下述限值:
      由審管部門決定的連續5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劑量,50mSv;
      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膚的年當量劑量,500mSv。
      2)、對于年齡為16歲~18歲接受涉及輻射照射就業培訓的徒工和年齡為16歲~18歲在學習過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學生,應控制其職業照射使之不超過下述限值:
      a)年有效劑量,6mSv;
      b)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50mSv;
      c)四肢(手和足)或皮肢的年當量劑量,150mSv。
      3)、特殊情況
      在特殊情況下,可依據相關要求對劑量限值進行如下臨時變更:
      a)依照審管部門的規定,可將上述工作人員劑量平均期破例延長到10個連續年;并且,在此期間內,任何工作人員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不應超過20mSv,任何單一年份不應超過50mSv;此外,當任何一個工作人員自此延長平均期開始以來所接受的劑量累計達到100mSv時,應對此情況進行審查;
      b)劑量限制的臨時變更應遵循審管部門的規定,但任何一年內不得超過50mSv,臨時變更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
      二)、對公眾的劑量限值為:
      公眾中有關關鍵人群組的成員所受到的平均劑量估計值不應超過下述限值:
      年有效劑量,1mSv;
      特殊情況下,如果5個連續年的年平均劑量不超過1mSv,則某一單一年份的有效劑量可提高到5mSv;
      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15mSv;
      皮膚的年當量劑量,50mSv;
      三)、慰問者及探視人員的劑量限值
      上述對公眾所規定的劑量限值不適用于患者的慰問者(例如,并非是他們的職責、明知會受到照射卻自愿幫助護理、支持和探視、慰問正在接受醫學診斷或治療的患者的人員)。但是,應對患者的慰問者所受的照射加以約束,使他們患者診斷或治療期間所受的劑量不超過5mSv。應將探視食入放射性物質的患者的兒童所受的劑量限制于1mSv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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